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过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70%、80%左右。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0%,稳定实现救助对象纳入基本医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实现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目标任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大于95%,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80%左右,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大于50%,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资金筹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居民参保补助标准为610元/人,其中:中央补助366元,省补助183元,市对市辖区补助30.5元,其余由县区承担。
大学生参保补助标准为610元/人,其中:中央补助366元,省属高校省补助244元,市属高校省补助122元、市补助122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约每人每年100元左右,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
城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城乡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以及住院、大病和门诊救助。市对区按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15%安排。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联 系 人:刘刚
联系电话:30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