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黄旭 通讯员 单正君
本报讯 2021年底,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存有来源不明的10多盒药品。经查,这些药品是药店经营者从一市民群众手中回收准备对外销售。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这家药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药品用来治病救人,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保证用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者进货渠道作出严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