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8日

第A10版:

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责令失职父母“依法带娃”

■ 通讯员 叶波

本报讯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广泛关注和高度支持。6月20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法向未履行婚生子女监护职责的失职父母沈某、蔡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杜集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件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9日,沈某、蔡某在杜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蔡某抚养、儿子由父亲沈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之后,蔡某以自己没有住处、没有工作和收入为由,与沈某协商将女儿交由其抚养。2021年1月9日,沈某将女儿接回。双方离婚时女儿8周岁,儿子4周岁,因沈某长期在外地工作,请保姆照顾两个孩子,现在两个孩子都住在保姆家。沈某虽然通过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两个孩子长期居住在保姆家,说明沈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蔡某不定时在休班或者有时间的情况下到保姆家看望孩子,未向两个孩子支付过抚养费。沈某、蔡某对家庭未尽合理义务,对两个孩子亦未尽关心、照顾和教育职责,监护职责缺失。本院认为沈某、蔡某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对两子女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多有忽视, 没有尽到对子女生活、学习、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看护义务,二人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遂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失职监护人沈某、蔡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沈某、蔡某多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子女多联系、多沟通,密切关注子女的身心发展及学习状态,同时要求沈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长期外出导致无法联系,蔡某应当与沈某一同抚养并陪伴子女。并规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若义务履行人沈某、蔡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杜集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令的出台,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为构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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