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解决‘烂尾楼’不能打包一卖了之,而是要锚定群众安居这个目标,全力以赴在和解上下功夫,实现拆迁户、购房户、债权人等多方共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咏梅在接受市传媒中心记者专访时表示,透过房企破产和解“淮北模式”,淮北法院在办理房企破产案件中,运用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为积极争创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记者:请您先为我们介绍一下房企破产和解“淮北模式”?
王咏梅:“烂尾楼”问题看似是企业经营的问题,是市场分化的结果,但实质上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新官要理旧事的态度,不回避,不推诿,不甩包袱,把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常抓不懈。
不同于生产经营企业破产主要涉及职工安置、债权清偿,房企破产涉及安置户、购房户、债权人、投资人等多种利益诉求交织,民事、刑事、行政多重法律关系叠加。如果一破了之,拆迁户不能安置,购房户不能交房,债权得不到清偿,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必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全力推进和解,保护安置户购房户住房权益、在有限范围内最大化清偿债权,妥善化解群体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金色云天等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项目,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创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配合、司法保障”的房企破产“淮北模式”,让烂尾工程变成安居工程,实现安置户购房户住房权益最大化、债权人投资人权利保护最大化、社会财富保值增值最大化、社会矛盾化解最大化。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专题报道,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批示肯定;房企破产和解“淮北模式”写入最高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入选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改革案例和长三角法学论坛创新实例。
记者:房企破产和解“淮北模式”其中有哪些亮点?
王咏梅:这些案件涉案人数多,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交错,问题非常复杂。这种和解模式的亮点就是:成立市级领导包保小组,政府牵头主动做好审计、甄别、摸底等工作,积极协调房企筹措后续建设资金,创新政府多部门组成、中介机构参与的破产管理人模式,裁定和解后继续保留破产管理人监管资金使用、工程建设。
“烂尾楼”烂的不仅仅是工程,更伤害了民心,损害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市委市政府主动担当,成立市级领导逐个包保、联系摸底的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包保领导小组27个,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抽调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分类分段分批化解矛盾。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调度会,听取包保小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对规模大、矛盾杂、冲突深的项目,政府“一把手”牵头包保,推动矛盾化解。
过去,破产管理人都是由中介机构组成,以商业模式运作。但房企破产和解涉及的工程续建需要各方面资金、政策支持,单纯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无法解决。我们创新“1+N”破产管理人模式,便于协调解决破产和解过程中的融资、施工、办证等难题,确保工程续建竣工。其中,“1”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破产管理人,“N”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现在在党委、政府支持下,由法院按照案件需要,指定并监督指导房管、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破产管理人,各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以非商业模式运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问题解决能力,这是商业机构所做不到的。
要彻底解决问题,关键在于给企业“输血”,能够继续建设剩余工程。但这些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无法从社会上获得融资。这时,发挥管理人的作用,协调有实力的国有大企业接盘注资,同时法院及时解除查封,释放有效资产,使破产管理人有资产可供支配,企业重新运转,有力破解制约破产和解达成最核心的资金难题。
当然,对房企破产案进行“劝和”,并不是“零门槛”,必须满足“刚性”的前置条件。这也是“淮北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预判分析,制定详实充分的工作预案。受理前,法院要掌握企业资产、负债、财务、工程进展、债权人构成等各方面情况,分别对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可行性、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受理后,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工作理念,对具备和解条件的项目,全力以赴推动和解,耐心细致做好法律释明和债权人思想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审查破产申请,第一时间在《人民日报》《淮北日报》等媒体发布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法官详细通报审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作工作报告,全体债权人对和解方案独立投票表决,法院对和解裁定审查、依法确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全程列席监督、见证。
和解方案获得表决通过后,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如果不能落实到位,和解协议就是空纸一张。为此,法院要一改之前和解后管理人即解散的通常做法,创新后续监管方式,继续保留破产管理人,加强对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协议全面履行。
记者:请问,房企破产和解“淮北模式”取得了哪些成效?
王咏梅:运用房企破产和解“淮北模式”累计解决全市14个“烂尾”楼盘,盘活资产86.8亿元,房产157.5万平方米,保护了2000余名债权人利益。所有拆迁户购房户能够全部实现房屋交付、有效安置,圆了7300余户群众的安居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企业破产债权清偿率最低50%,最高达100%。“金百合”案通过和解清偿率达到100%,“金色云天”案模拟清算的清偿率仅11%,通过和解清偿率达到70.03%。多数房企通过破产和解,渡过了难关,化解了房地产库存。房企破产和解后,及时推动办理不动产权证,全市188个“难办证”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近12万套住房办理了分户产权,圆了30余万群众的办证梦。
记者:请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方面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王咏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危困企业救治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制度改革,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办理破产提升行动方案,明确具体举措,推动破产审判难点堵点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机制。与相关联动单位常态化开展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的研究,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提高重整成功率。充分发挥破产重组、和解对企业挽救功能,加强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程序有序衔接。探索破产预重整制度,研究制定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规范化、市场化办理破产重整案件,将企业挽救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与区域招商引资有序衔接,推动资源优化重组。
三是大力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在已成立的我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管理人职责,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强化管理人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管理人履职信息公开机制,搭建管理人信息查询“绿色通道”。
四是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五是助力办理不动产登记。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两级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安全鉴定报告可作为证明工程竣工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是探索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七是探索建立破产案件管理金融服务一体化平台。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八是实施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资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和无产可破的“执转破”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着力在裁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健全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执转破”移送案件激励机制、费用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财产网络拍卖方式,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鼓励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便利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费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