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黄旭 通讯员 李婷 闵遥遥
本报讯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公司随意篡改伪造环境检测数据行为,责令停业整顿,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元。
2021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存在涉嫌伪造样品分析时间和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同时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蔡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蔡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蔡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和蔡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据悉,该公司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