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

第A08版:

如此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已确定其历年来结余未休年休假天数,后用人单位未按已确认的天数安排休假,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主张几年前的未休年休假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案例:王某自2015年大学毕业后,便进入某日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2月底,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日化公司同意,并于2021年3月1日出具离职通知函,其中载明王某结余未休带薪年休假26天,拟安排王某在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即2021年3月内休完。王某原作息安排为每月休四天,故王某3月实际基本未出勤。后来,日化公司仅按15天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为此,双方对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存在争议。王某认为,离职通知函中用人单位确认了自己结余应休年休假26天,因此,日化公司应按自己休带薪年休假26天支付正常出勤工资。公司拒绝,为此,王某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处理中,日化公司提出,王某每年的年休假只有5天,26天的年休假明显并不是近三年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日化公司按15天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的年休假期间工资,实际上等于已经让王某休了三年的年休假。对于三年前的年休假天数,王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王某主张三年前的年休假天数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审理思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年休假的相关权益,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除非发生可认定为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本案中,日化公司在离职通知函中明确王某结余26天年休假未休,应当视为日化公司同意履行安排26天年休假的义务,此时无论王某之前的年休假权益是否过时效,都应视为双方就年休假天数的事宜达成协议,关于年休假相关权益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后日化公司只支付15天年假工资,等于实际并未安排王某休满26天年假,构成违约,此时王某的权利受到侵害,他提出仲裁申请未超时效。

裁决结果:仲裁委裁决,日化公司按王某26天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差额。

延伸思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就加班调休、结余年休假等事项不定期地通过办公系统、电子邮件以及微信等进行确认。每一次用人单位的确认,均构成了法律中“同意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同意履行或者对具体数量有异议,则不会确认),故每一次的确认都导致时效的中断及重新计算。用人单位如对所需确认的内容有异议,应当承担比劳动者更大的义务,提供证据厘清,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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