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1日

第A07版:

我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 通讯员 周海滨

本报讯 10月8日上午,由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洗钱”犯罪案件开庭审理。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我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也是我市检察机关发现洗钱线索并主动立案监督的案件。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底至2019年7月,宋某某(已判刑)在协助政府拆迁原宁山村卫生室时,为骗取拆迁补偿款456242.24元(含过渡安置费5744.64元、搬家费800元),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的名义,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某某明知上述款项系宋某某贪污赃款,仍按照宋某某要求签字领取了价值449697.6元的购房券,并用购房券中的397897元购买了相山区国购广场商铺,余款则被宋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宋某某领取过渡安置费、搬家费共计6544.64元,后将该笔款项以辛苦费的方式交给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是宋某某长辈,碍于情面,同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宋某某使用,帮助其将贪污赃款转变成合法财产。庭审时,李某某表示非常后悔,深知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检察官提醒,“洗钱”是一种派生性犯罪,其目的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其披上合法外衣。洗钱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等刑事犯罪行为相联系。要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金融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必须深刻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依法追诉严惩。

检察机关强化立案监督,坚持精细化审查洗钱罪上下游犯罪案件,通过关联犯罪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强化工作主动性,有效形成了打击洗钱犯罪、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良好态势。

2021-11-01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92251.html 1 3 我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