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

第A07版:

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获缓刑

■ 通讯员 祁维娜 魏雅琦

本报讯 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鉴于庭前被告人积极偿还欠款及违约金,并得到对方谅解,故对其进行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院今年以来审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据悉,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杜集区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刘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杜集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向刘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刘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刘某未履行。于是,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法院查实,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某将其经营鱼塘内的鱼对外出售,并将鱼塘转包给他人,所得款项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企图通过更换住所和联系方式逃避债务,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和规避执行行为。法院遂将刘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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