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5日

第A08版:

九部门携手护航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 通讯员 刘环 黎铁龙

本报讯 为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强化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日前,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司法局、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发布通告,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告指出,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三个月以上、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个人)实行“黑名单”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组织(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通告指出,要严厉打击“非法讨薪”行为。

严禁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解决经济纠纷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拉横幅、爬楼、冲击施工现场及政府办公场所等极端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以农民工工资名义投诉举报,实际讨要工程款的;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不实拖欠农民工工资言论、信息,企图制造负面舆论,达到讨要工程款目的的;其他“非法讨薪”行为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对违规企业在各自领域内予以限制、惩戒。

通告指出,支持依法理性维权。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正确区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依法理性维权。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机械费、材料费、利润等工程款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中,涉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也可以向市经信局反映(联系电话:0561-3198211)。

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61-3032501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1-3069861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0561-3809687

淮北市水务局:0561-3192073

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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