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6日

第A05版: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暂行)

七、提取程序

(一)线下:

1.办理职工持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查的,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线上:

操作人员登录“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点击“业务办理”→点击提取相应选项→按照要求输入或上传资料→提交。

八、提取流程

(一)提取受理录入

工作人员通过录入、电子影像扫描采集提取信息并查验提取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系统依据中心基本业务规则对输入项进行校验。

1.系统操作:

在系统菜单“提取业务”—“提取材料建立”中输入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点击“类别信息”—“提取类型”—“提取原因”—“提取原因小类”进行提取原因选择,并勾选提取申请人所提供提取材料;对应各提取原因分别填入不同提取信息,点击提交。

其中:存量房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与购房款发票计税价格不一致的,采用付全款方式购房的,房屋总价栏及购房首付款栏均按存量房合同实际成交价格录入;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房屋总价栏按照存量房合同实际成交价格录入,购房首付款栏按照资金托管凭证(或托管协议)上的金额录入。

提取“建档提取办理”—“个人信息”输入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在“提取信息”中—点击“材料套用”输入提取人身份证号码—点击“试算”后根据不同提取原因手动输入“本次提取额”;在“结算信息”中“是否使用联名卡”选择“否”,然后在“修改收款信息”中填入提取人收款账户信息,点击“保存”并“提交”。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影像管理”进行“影像采集”(购房合同:扫描件应至少包含首页、买受人信息、购房信息、买受人与开发商签约页等;《不动产权证书》:扫描件应至少包含发证日期、产权证号、房屋地址、所有人姓名、所有权面积以及平面图等),根据影像目录分别扫描影像存档,点击“提交”。

2.初审: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意银行Ⅰ类借记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提取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需严格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涉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有效期的,按其期限办理;未规定期限的,自证明材料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并将所需全部审核材料原件扫描存档,同时采集提取人正面影像(要求提取人摘除遮挡物)。

(2)初审人员办理业务时,应核对职工个人信息并按规定修改。(尤其核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初审人员负责审核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遇到无法判断的情况,应及时向提取复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汇报或请示。初审人员根据提取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提取的额度,完成初审流程提交给复审人员审批。

(3)为便于提取人可以线上办理提取业务,初审人员应提醒其绑定手机号,并指导其关注和绑定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手机 APP。

(二)提取复核

完成录入后,提取申请表交由复核人员进行后台复核。

1.系统操作:

进入“我的工作台”—“归集业务” —“代办任务” —输入“单位账号”,选择需要复核的该笔业务,点击“处理”,复核人员逐一检查提取人提取资料是否扫描完整,并逐一核对提取人“提取金额”“提取原因”“收款账号”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复核人员在“退回原因”里填写退回原因,点击“退回”。

2.复审:

(1)复审人员应负责对提取初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需要审核初审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受理提取申请,提取理由、提取金额、扫描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对于未通过提取复审的提取申请,复审人员应在业务系统中驳回提取申请并注明原因。初审人员应向提取申请人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补正方式,退还申请资料。对于初审人员提出的提取材料审核困难,复审人员应帮助初审人员完成材料审核工作。

(3)提取业务办理时限: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核实过程情况复杂,无法在 3—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的,按照信用承诺方式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4)对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提取初审人员应协助提取复审人员或分管负责人扣押虚假材料,并按规定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失信人员3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骗提公积金过程中涉黑涉恶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心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细则由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行,暂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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