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第一条 政策要点: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一方在农村,并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方可办理提取公积金。
第二条 申报材料:
1.办理要件
(1)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3)建房所在地《户口簿》;
(4)大修自住住房:房屋危险性鉴定证明(C级或D级);
(5)建房款、翻建(大修)费用发票;
(6)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结婚证);
(7)职工本人任意银行Ⅰ类借记卡;
(8)夫妻双方如一方在淮北矿业分中心或皖北煤电分中心缴存的,需到职工所在缴存地的分中心开具提取情况证明原件。
2.可提取金额
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建造、翻建、大修费用支出之和。
3.可提取人员
职工本人、配偶 。
4.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