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谢龙
本报讯 “我的家人前几天乘坐超市免费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人受了一点伤,我能要求其赔偿吗?”前几日,来到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探视的服刑人员家属向干警咨询。
“为促进经营,酒店、商超常常会为市民提供免费搭乘服务。《民法典》实施后,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但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不属于‘好意同乘’。”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干警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然而,“好意同乘”与“专程运送”是有区别的,如酒店、商超提供免费班车,虽然没有收取乘车人的费用,但是出于经营需要,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所以不属于“好意同乘”,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
司法干警提醒市民,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