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冬
通讯员 小亮
本报讯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毁绿地、占用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再也不能任性了!12月3日下午,记者自市城管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制定的《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该《条例》的实施到底会带来哪些新变化?又有哪些知识点是广大市民务必要了解的呢?新规较于2014年8月淮北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而言,在内容和管理措施上有所不同,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概念;对内容审核、发布以及相应设备维护进行了丰富,在管理措施上,明确了市场监管、交通、住建、公安、应急等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以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新规旨在执行新兴的城市管理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更符合建设‘文明淮北’的理念,打造有温度的城市。”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条例》不仅明确,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而且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控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其中,最惹人关注的是,《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如: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存在安全隐患可处二千五百元罚款。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未及时维修或更新,城管部门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