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签的是服务期协议,又不是卖身契。公司侵犯了我的权益,我连走的权利都没有吗?”“不是不让你走,拿出违约金,公司客客气气地送你出门。”小林听到公司的这个答复,觉得自己掉进了一个“坑”里。
小林入职该公司不久,公司管理层选拔了一批有潜力的新人,外出接受为期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其中就有小林。在参加培训前,公司与包括小林在内的这批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他们要为公司服务3年才能离职,否则,要按照未履行的服务年限支付1万-3万元的违约金。
专业技术培训结束后,小林他们回到了公司,公司还提升他为某项目组组长。小林很感激公司的培养,但半年后发生的一件事却让他非常失望。当时,小林的项目组中一位员工擅自私下向客户收取所谓的辛苦费,被公司发现,予以该员工降职调岗处分。不仅如此,公司还将小林的职级和工资都降了。
小林提出申辩。领导层虽然承认他并无过错,但却认为,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处分的,公司有权对该员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作出同等处分”,因此,即使他与此事无关,也应受到处罚,这是公司依规管理行为。
气不过的小林立刻提交了辞职书。但公司却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告诉小林,服务期协议还未履行完毕,他无权辞职,否则就要支付违约金。
这让小林既疑惑又气愤。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自己在服务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前提下能否辞职。
评析:监察员了解了小林辞职的原因之后告诉他,他有权辞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小林并无过错却遭到“连坐”处分,是公司规章制度侵犯了他的权益,小林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释法,小林所在公司为他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顺利离开公司。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