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1日

第A05版:

证人作假不思量 罚款五千不冤枉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张传奇

本报讯 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时,对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在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对多笔案涉款项是否为支付案涉24万元欠条上的劳务费发生争议。庭审中,在被告知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并当庭签署、宣读保证书的情形下,被告申请证人就争议款项性质作出诸多完全不同的陈述,而且多次更改证言,且证言相互矛盾。在法官要求其作出解释时,证人予以拒绝,且拒不承认自身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表示,作为证人要将自己看到的、听到的以口述的形式当庭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言,不得做伪证。证人作为会计,系涉案款项支付的经手人,应当清楚其支付的七笔款项是偿还2019年欠条上的款项还是支付2020年劳务费。但其在出庭作证时,签署出庭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内容后,面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询,陈述不一,庭审后仍然不如实陈述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证人在法庭作虚假证言,妨碍审理案件,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拒不承认自身错误,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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