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和担保中心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保证人违反借款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和担保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