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1日

第A09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终受法律制裁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杨颖翀 任晓东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维持了一审原判。被告人唐某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10月,相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为实施电信诈骗,唐某某通过QQ从别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用于实名认证QQ号。该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中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其中有41条公民个人信息为淮北市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计6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唐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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