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4日

第A07版:

烈山区创新“执法+服务”举措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通讯员 邓亚萍 丁勇敢

本报讯 近日,烈山区出台《烈山区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制和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制实施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涉企事项监管,着力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推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中所称企业是指烈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类生产经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将日常监管与定期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避免在相同时间段内重复执法。

建立联合执法备案制。开展联合执法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每季度末的3-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报备本季度执法检查事项,明确执法检查事由、执法检查对象等,由区司法局形成联合执法检查方案,由牵头执法单位组织协调其他执法单位具体实施,具体时间灵活掌握。

建立执法检查与服务企业相结合机制。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分类处置”,同时,执法单位要认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并收集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到区“四送一服”办公室并由其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建立执法检查季度总结评估制度。每季度末,各执法单位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整改时间开展复查,形成闭环。联合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要将本季度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汇总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各执法单位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运用现有资源,对相关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及时互通信息,提升有效信息的综合运用水平,确保配合的协调性和行动的连贯性,做到问题排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服务企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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