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0日

第A05版:

替人担保需谨慎 小心变成“冤大头”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丁莹

本报讯 对于担保问题,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抵押权的设立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以更适应现代社会的交易。一旦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担保人同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我们把案例预设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露露说。强总于2021年1月6日向笑笑出具借条,借款100万元经营餐厅,月息2分,约定于2021年10月6日前还清。菲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几个月后,强总餐厅经营失败,无力还款,笑笑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强总偿还借款本息,但其一直没有主动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强总还笑笑借款本息共计50万元。之后,笑笑又将菲菲诉至法院,请求菲菲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剩余的50万元。法院支持了笑笑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能清偿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在债务人之后,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

在本案中,强总、笑笑和菲菲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推定菲菲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强总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笑笑只能先请求强总清偿这100万元借款本息,经过法院对强总的审判、强制执行之后,剩余未履行的50万元债务部分才能请求菲菲清偿。菲菲向笑笑清偿剩余的50万元后,可以向强总追偿。

检察官在此温馨提示:作为债务人要诚实守信,按时依约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要在借款时写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依法及时主张权利;作为保证人应充分考量自身的担保能力,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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