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4日

第A10版: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烈山区重拳严打非法行医

■ 首席记者 王守明

通讯员 葛保勇

本报讯 近日,烈山区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案成功告破。该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依法重拳严打非法行医,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日前,群众电话举报,在百善矿工人村内有一居民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接举报后,区卫健委立即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赶赴百善街道办事处,联合百善办及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人员,迅速到达违法诊疗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姚某家中设置的诊疗场所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姚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查见在该行医点内堆放许多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瓶及药盒等,屋内药柜装满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没收药品4箱,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规定,决定给予姚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整、没收非法药品4箱、处罚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结案。

下一步,烈山区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力量,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网络体系,加大巡查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清非法行医的危害,让非法行医无处藏身,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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