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出台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重要意义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后,中央、省委对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因此,在当前尚未出台国家层面多元化解纠纷立法的背景下,制定《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规范性要求,对于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出台的社会意义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纠纷化解的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化解纠纷过度倚重诉讼途径,国家和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公共资源投入,司法机关反映的“案多人少”问题仅靠增加办案人员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虽对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等作出相关规定,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便民、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和解、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非诉途径作用发挥不够。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在“1·5”重要讲话中指出,在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着不少风险,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稳定面临不少风险,由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原有的纠纷化解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急剧转型、纠纷日趋多样复杂的形势需要。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重点是提倡协商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在社会自治、行政执法、和谐司法和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化解群众性纠纷的新机制,提高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助和平等参与,减少对抗性裁决机制和机械适用法律的弊端,对于增加共识、提高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出台对老百姓的积极影响
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诉求的需要。纠纷产生于多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其需求、多元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需要通过立法,整合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化解纠纷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成本低廉、可供选择的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