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冬
通讯员 马杰 摄影报道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申请登记上牌。提交材料:登记申请表;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为:对2019年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3年,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逆行、闯红灯、骑行人行横道、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各级公安、市场监管、经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各界对此的意见建议可于2020年8月1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地址: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人民东路与东外环交叉口西300米北侧,邮编:235000;电子信箱:hbjjfzdd@126.com;电话:0561-3399059。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有关部门将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推动我市依法加强市区电动车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