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华伯宇
本报讯 7月8日,濉溪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7月起,濉溪县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41元,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不低于7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33元。
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58元,达到428元。提标后A类家庭月人均400元;B类家庭月人均380元;C类家庭月人均360元。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1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B类人员由70元/月提高到80元/月。
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58元,达到484元。提标后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月人均为641元;A类家庭月人均495元;B类家庭月人均475元;C类家庭月人均455元。 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1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B类人员由7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833元;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33元,其中一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833元;二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883元;三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933元。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既是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调整可以增加困难群众收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县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