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詹岩
本报讯 6月28日下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
为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开展制订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并广泛征求财政、统计、农业、住建、水务、林业、物价等单位意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经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同意后,形成了最终的补偿标准。
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包括青苗补偿标准、水产养殖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苗圃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以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等七个大类,调整幅度为5-40%,执行范围主要为我市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可以参照执行,对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市辖区和濉溪县保持一致,基本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补偿标准调整对果树、林木的株间距进行了修改:葡萄等藤蔓类株间距超过1.5*1.5m的,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1.5*1.5m的,按1.5*1.5m计算(补偿已包括支柱铁丝等葡萄生产附属物补偿)。其他果树株间距超过2*2m的,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2*2m的,按2*2m计算。
根据市辖区和濉溪县往年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增加了藕池等补偿标准,解决了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部分项目缺乏补偿依据的问题。
据悉,新补偿标准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已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同时,对于经济、观赏、绿化类等特殊树种在新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由相关部门认定,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将不断优化补偿标准,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真正达到便民利企、群众满意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