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3日

第A05版:

二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及运行维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城乡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帮扶,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权益保障。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目标任务】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保障农村低保32812人,低保标准目标7276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有进有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

【目标任务】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完善特困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供养对象5764人,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全护理、半护理两档发放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持续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赵 朋

联系电话:3040503

周玉荣 联系电话:3054343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目标任务】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370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实行动态监管,应保尽保。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目标任务】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救助对象约769人次,实行动态管理、应救尽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任海洋

联系电话:3053618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

【目标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14368名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其中,一、二级10153名残疾人,三、四级4215名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元、400元。对25100名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马 健

联系电话:3053618

(六)城乡医疗救助

【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其中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实行定额资助。2020年,资助困难群众参保8.6万人(其中:资助建卡贫困人口参保3.59万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联系人:刘 刚

联系电话:3060916

(七)困难职工帮扶

【目标任务】对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实施常态化帮扶机制,为300户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为150户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救助,为30户符合条件的患病职工提供医疗救助,推动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联系人:杨梦琦

联系电话:3028003

【资金筹措】(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扣除上级补助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年度实施中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市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二是五保机构运行维护。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统筹安排。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450元,其中:中央补助5400元、省级补助1000元,其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散居供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50元,其中:中央补助5400元、省级补助100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分担。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二级800元,三、四级4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辖区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七)城乡医疗救助。市对区按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15%安排。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八)困难职工帮扶。对达到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省财政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2500万元,省级以上不足资金由地方财政、工会经费、社会募集等承担。具体救助标准由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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