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9日

第A09版:

司机载着小偷去盗窃,算共同犯罪吗?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王燕勤

本报讯 近日,在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盗窃案中,凡某某每次盗窃均乘坐了张某的轿车。张某明知凡某某去盗窃仍开车接送其作案,其行为也构成盗窃罪。那么,司机载着小偷去盗窃,如何认定司机是否为共同犯罪呢?

2018年三四月间,犯罪嫌疑人凡某某先后共七次乘坐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的轿车至杜集区、烈山区居民小区门口。在凡某某到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家防盗门入户进行盗窃时,张某则停车在路边等候,待凡某某盗窃之后载其离开。

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经认识到被告人凡某某租车外出进行盗窃,其不仅驾车将凡某某载至盗窃现场,而且在盗窃现场附近接应,帮助逃离现场,这充分表明张某不仅放任而且希望凡某某盗窃得逞。张某的行为为凡某某能够顺利完成盗窃犯罪创造一定的条件,并且造成了实际的犯罪结果,因此其在主观上具有与凡某某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

其次,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他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张某的行为,凡某某在特定的时间无法顺利实施盗窃。因此,张某实施的行为是凡某某盗窃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应按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明知对方去偷窃而开车接送,是典型的共犯(从犯)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其在案件中所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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