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李姗
本报讯 5月26日下午3时,当事人孙某顶着炎炎夏日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书写“敬业正直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法官赵永生手中。作为被告,孙某感谢承办法官慧眼识证据,及时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杜某等三人起诉孙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杜某等三人请求孙某支付工程款960109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支付杜某等三人工程款743725元及利息。孙某不服,认为双方合同中的手写部分“备注:阳台按建筑实际面积计算”无效,该部分有争议的工程款426213元应予以扣除,因此提出上诉。
原来在案件一审中,因孙某原件丢失未能提供合同原件,而杜某等三人提交了合同原件,且杜某等三人称该手写部分在孙某签字之前形成。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杜某等三人关于该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开庭前,孙某先后向二审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但均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
作为二审承办法官,赵永生了解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合同中的手写部分,而且孙某曾提出过“追加第三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为了弄清楚该手写部分是否在孙某签字之前形成,孙某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该部分工程款,赵永生仔细阅卷,并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问话,最终查明该手写备注部分系杜某等三人私自添加,并未经孙某同意。最终改判将该部分426213元工程款予以扣除,判决孙某支付杜某等三人工程款321774.16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仅几天,孙某便主动将321774.16元工程款汇入一审法院账户。因承办法官的尽心尽责,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