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1日

第A09版:

基于冒名处分办理的抵押登记,法律不予保护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万静静

本报讯 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处分办理的抵押登记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冒名人单方采取欺骗的方法,以虚假的证据处分被冒名人王某财产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合法性,法律不予保护。

2004年8月,徐某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儿子王某名下。2007年,债务人持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地产权证原件到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同年2月14日,王某华通过贷款公司得知债务人以房产抵押借款8万元,便与贷款公司人员前往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办理借款委托事项公证。同时,债务方、贷款公司人员亦于当天在该公证处办理(2007)皖淮国公证字第659号《公证书》,对王某委托葛某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案涉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进行公正。之后,贷款公司持王某、王某华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2007)皖淮国公证字第658、659号《公证书》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前往县房管局办理案涉房地产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登记至债务人王某华处。借款合同到期后,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王某华与贷款公司人员到徐某处催款。

经司法鉴定,日期为2007年2月14日的《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王某”签名及捺印均不是王某本人所为。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葛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虽然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中落款处委托人“王某”签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为,因此葛某并未取得真实权利人王某的授权,其擅自以王某名义实施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属于冒名处分行为。此外,被冒名人王某对其不知情甚至违反其真实意志的冒名处分行为并非无权处分的范畴,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法律空间,因此冒名行为的发生与被冒名人王某无关。

该案中,被冒名人对冒名行为的发生完全没有预测,由此引起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正当合法性,难以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权利保护外观,所以王某对冒名处分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无需承担法律后果,而基于冒名处分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应予以法律保护。

2020-05-21 俞晓萌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46159.html 1 3 基于冒名处分办理的抵押登记,法律不予保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