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
第A03版: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北税一稽送达公告〔2019〕18号

淮北搏盛工矿设备更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600784907232E)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北税一稽处〔2019〕12007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取得徐州居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佛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盈旺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开具的9份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88806.87元,税额134097.13元)已申报抵扣,由于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作进项税转出,补缴了增值税,但没有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予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文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作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由于你公司2018年4月26日已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增值税134097.13元,故在此不再补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补缴城建税1179.87元,违法事实(二)补缴城建税5152.60元,违法事实(三)补缴城建税3054.3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补缴教育费附加505.65元,违法事实(二)补缴教育费附加2208.26元,违法事实(三)补缴教育费附加1309.00元;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7.11元,违法事实(二)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72.17元,违法事实(三)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72.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二)、(三)应补缴城建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共补缴城建税9386.80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022.91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681.9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杜集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 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公司到我局领取。

三、本局地址:淮北市南黎路136号,联系电话:0561-3073906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2月30日

2019-12-30 淮北税一稽送达公告〔2019〕18号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33777.html 1 3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