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
第A05版:

二十九、水环境生态补偿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值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或开发区每月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每月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限额为300万元。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水质目标一个类别的,责任县区或开发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两个类别及以上的,责任县区或开发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吴淼 联系电话:5210800

三十、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

我市今年无新开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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