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9日
第A05版:

濉溪县出台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 记者 吴永生

通讯员 刘聪

本报讯 记者从濉溪县人大常委会获悉,近日,《中共濉溪县委关于建立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意见》规定,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综合反映全县情况。在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作综合情况报告,其他年份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报告并提交书面综合报告。

《意见》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依照《预算法》《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要点,加强会前调研,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据悉,《意见》的出台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供了制度依据,将有效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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