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商祥荣
日前,市委研究通过了《淮北市纪委监委 淮北市委组织部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出台之际,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实施办法》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予以澄清。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纪委八届四次全会也都对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权利,作了进一步强调和安排。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市的信访举报量明显增加,其中错告、诬告陷害占有一定比例,虽然我们注重查核澄清,但由于缺乏制度遵循,长此以往,不仅破坏了政治生态,也伤害了部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严重干扰了纪检监察工作和选人用人工作。如果不严肃查处,就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严重影响我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基于此,在借鉴外地出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淮北工作实际,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着手起草了该《实施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3月24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问:请问出台《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们出台这个《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释放“严查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的强烈信号。《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有力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的氛围。
问:《实施办法》是如何界定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
答:《实施办法》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是指举报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为目的,客观上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而进行的恶意举报。并且将诬告陷害与错告相区分,对举报人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属于认识偏差、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等导致的检举失实行为,我们不作为诬告陷害来处理。
问:《实施办法》对诬告陷害人将如何追究责任?
答:《实施办法》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举报行为的,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采取不同形式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已澄清的不实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仍传播不实言论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公安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教育。对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社会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重或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等行为,从严查处,快办快结。在对诬告陷害者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在案,并向有关党委(党组)通报,作为今后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作无效处理。我们通过这些方式切实发挥纪律法律惩恶的作用。
问: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对那些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如何为他们澄清正名?
答:对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干部因遭受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或市委组织部按照“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负责澄清正名工作;对其他党员和公职人员因遭受不实举报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澄清正名工作。澄清正名要结合当事人意愿,采取向遭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当面告知核查情况,宣读书面澄清结论;召开遭受不实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予以澄清正名;召开遭受不实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予以澄清正名;召开遭受不实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全体干部大会予以澄清正名;公开发书面澄清正名通报等五种方式。同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对遭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传递组织信任,适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考核考评、评先评优、资格推荐、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不受影响。
问:《实施办法》出台后,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推动贯彻实施?
答: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我们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性质恶劣的诬告陷害者进行惩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筑牢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在批评、揭发、检举及反映情况时,严格根据组织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提倡实名信访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要积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审判、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和制度建设,对诬告陷害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遭受诬告陷害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开展澄清正名。
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是进一步净化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相信,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必将营造我市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建成朗朗乾坤的清廉淮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