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濮慧
本报讯 4月9日上午,相山区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套路贷”案一审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以张某为首的6名被告人成立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对客户的按揭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并以评估价格的30%-50%确定放款总额,然后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款项。同时,与被害人签订一系列仅有被害人签名的空白合同,并要求被害人出具虚高的借条、收条,按设计好的模版手抄一份违约情形明显不合理的承诺书。放款成功后,被告人便对车辆进行跟踪,一旦发现该车出现“违约”情形,便强行或者私自将车开走,再要求被害人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赎车。一旦被害人拒绝支付,就将车辆卖给张某甲等2名被告人。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市场。此次公开宣判体现了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等犯罪的决心,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