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9日
第RB10Bb09C版: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通讯员 钱伟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教育部等六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首先是《指导意见》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一是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是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三是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四是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五是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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